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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拆迁律师:诉讼强拆,法院:建设局答复和证据相矛盾

发布时间:2020-04-14 来源: 圣运律师 作者: 林红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自家房子被强拆,向建设局申请查处违拆迁行为。没想到建设局答复说,“未提供拆迁人的情况,情况比较复杂,无法核实,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范围。”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局作出的答复与提供的证据相矛盾,判决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今天,圣运律师来说说。

  河北廊坊的商某的房屋被强拆了。他以邮寄方式向廊坊市建设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房屋所属地块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廊坊市建设局收到申请后作出《申请查处违法拆迁问题的回复》,回复内容为:您反映的违法拆迁问题因未提供拆迁人的情况,且距离案件发生时间已经有四年有余,且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亦无法核实,根据您向我局反映的事实,不属于我局管辖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建设局提供的证据“调查笔录”及“市区银河大桥西侧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安排意见”中,明确写明“廊坊市天桥西南大街顺成胡同12号(涉案房屋所属地块)”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对“拆迁主体”也有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局作出的答复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矛盾。判决撤销廊坊市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商先生申请查处违法拆迁问题的答复并责令建设局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廊坊市建设局不服,上诉称商先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局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建设局提供的证据与其所作的答复矛盾。建设局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政府部门提供证据与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事人遇到相关拆迁类的纠纷,博弈方是政府部门,维权比较难,自己判断不清楚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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